|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津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2025年第6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何树根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 202532日的龙眼共计5kg,抽样3.37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何树根水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何树根水果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为了保鲜,加大了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食品添加剂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 1、召回剩余销售的龙眼、2、对经营的龙眼定期检测、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331日对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何树根水果经营部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