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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2025年第59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212日的龙眼共计20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为运输过程中保鲜过量使用二氧化硫作为保鲜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33日对重庆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家家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因当事人根据要求对相关进货凭证进行保存,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保留了供应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 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鲶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212日的鲶鱼共计18.5kg,抽样9.06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鲶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33日对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因当事人根据要求对相关进货凭证进行保存,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保留了供应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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