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4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4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3 |
(2025年第5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龙眼共计30kg,抽样数量9.4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嘉鸿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批发商为保鲜过量使用防腐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3月06日对江津区嘉鸿生活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但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龙眼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龙眼快速检测报告等材料,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 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 年2月10日的龙眼 共计5kg,抽样3.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果农为达到龙眼保鲜效果,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7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年3月6日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时代广场店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 江津区吴大姐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5日的羊肉共计3.3kg,抽样3.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羊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吴大姐农副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吴大姐农副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用药未遵守养殖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羊肉,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江津区吴大姐农副产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吴大姐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