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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2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2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2025年第5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超联超市销售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211日的桂圆共计6.37kg,抽样3.14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桂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超联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为减少果蔬褐变反应,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类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225江津区超联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经查,江津区超联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但其收集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重庆双福农贸市场快速检测报告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其处罚。

二、 蒋雪梅销售的去皮水泡芋儿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212日的去皮水泡芋儿共计4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去皮水泡芋儿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蒋雪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为使食品保持鲜艳的色泽,防止食品褐变,从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类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228日对蒋雪梅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蒋雪梅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鑫客来百货超市商场(个体工商户)经营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525日的龙眼共计12.5kg,抽样6.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鑫客来百货超市商场(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鑫客来百货超市商场(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为延长龙眼保存期限,违规使用保鲜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228日对江津区鑫客来百货超市商场(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龙眼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进货查验资料,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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