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1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1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1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1 |
(2025年第4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唐良荣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的龙眼共计10kg,抽样共计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唐良荣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环节为了杀虫,使用农药氧乐果时间长、用量过大,导致氧乐果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4日对唐良荣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