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1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1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2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2 |
(2025年第3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沙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的沙姜共计7.5kg,抽样3.198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沙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境受到污染,导致该产品铅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加加欣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二、 江津区津多多火锅店使用的煎炸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的煎炸用油共计5桶,抽样1L,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煎炸用油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津多多火锅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津多多火锅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煎炸用油反复使用次数过多导致该产品极性组分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江津区津多多火锅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津多多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三、 江津区李学峰餐饮店自制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自制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的馒头共计20个,抽样16个,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自制的上述同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学峰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李学峰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人为添加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江津区李学峰餐饮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李学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四、 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13日的姜共计3.332kg,抽样3.332kg,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姜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由于种植姜的土壤中重金属超标,从而导致铅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江津区李市镇林林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该副食经营店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