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1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1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2025年第29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家经营企业,共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的鲈鱼共计3.87kg,抽样3.87kg,该批次鲈鱼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鲈鱼生长加大兽药用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翠恒超市经营的豌豆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5日的豌豆粉丝共计约14.1kg,抽样 1.23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豌豆粉丝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翠恒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翠恒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计量不准确,从而超过规定的限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 13日对江津区翠恒超市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翠恒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 江津区凤悦副食店经营的单晶体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5日的单晶体冰糖共计约5袋,抽样2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单晶体冰糖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悦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凤悦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原料中的杂质和杂质糖类含量较高,导致还原糖分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 13日对江津凤悦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凤悦副食店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 江津区柒露营餐饮店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葱15kg,本局抽样3.35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柒露营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柒露营餐饮店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长期不规范使用导致农药在土壤等环境蓄积,进而使得其在种植物中的再残留。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江津区柒露营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五、 江津区锅锅窑餐饮服务厅经营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12kg,本局抽样3.18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锅锅窑餐饮服务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锅锅窑餐饮服务厅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端长期使用同一种农药,导致该农药对病虫害防治效果下降,继续加大用药量,导致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江津区锅锅窑餐饮服务厅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六、 江津区任鱼餐馆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16kg,本局抽样3.04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任鱼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任鱼餐馆自查,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端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直接对外销售。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江津区任鱼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七、 重庆宽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的老树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树龙眼100kg,经抽样4.5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宽仁供应链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宽仁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查,不合格原因是储运阶段为了延长保鲜时间,达到更好的防腐效果,超量使用二氧化硫及其亚硫酸盐,导致水果中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重庆宽仁供应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八、 江津区罗大嫂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的牛蛙共计20kg,抽样2.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罗大嫂水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罗大嫂水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过程中,用药未遵守食用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牛蛙,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江津区罗大嫂水产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罗大嫂水产品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