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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2025年第2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9家经营企业,共7批次食品3批次餐饮用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1119日的香蕉共计10.5kg,抽样6.05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间隔时间采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16日对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经营的泰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 20241119日的泰国龙眼共计26400kg,抽样4.5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泰国龙眼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为了保鲜,加大了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保鲜剂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 1、召回剩余销售的泰国龙眼、2、对经营的泰国龙眼定期检测、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16日送达了该批次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12日对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 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1113日的螺丝椒共计4kg,抽样 3.19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1218日对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经营的生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115日的生花生共计3.16kg,抽样3.1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生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存储过程中,由于储存环境不当,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黄曲霉素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改善其储存环境,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1218日对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唐果果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1110日的香蕉共计6.03kg,抽样 6.03kg,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唐果果农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唐果果农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1218日对江津区唐果果农产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唐果果农产品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 江津区鑫达藕王养生汤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212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鑫达藕王养生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碗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鑫达藕王养生汤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鑫达藕王养生汤店自查,造成该批次餐具不合格的原因系洗碗工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0213日对江津区鑫达藕王养生汤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鑫达藕王养生汤店使用的碗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白沙镇嘉雄餐馆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212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白沙镇嘉雄餐馆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碗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嘉雄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嘉雄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餐具不合格的原因系洗碗工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0213日对江津区白沙镇嘉雄餐馆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白沙镇嘉雄餐馆使用的碗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 江津区陈蓉餐饮食府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212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陈蓉餐饮食府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碗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陈蓉餐饮食府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陈蓉餐饮食府自查,造成该批次餐具不合格的原因系洗碗工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0213日对江津区陈蓉餐饮食府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陈蓉餐饮食府使用的碗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 江津区王谦小吃店加工白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18日的白馒头共计12个,抽样12个,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白馒头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王谦小吃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王谦小吃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剂不当。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做好过程控制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主体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王谦小吃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江津区周氏菜油加工坊生产压榨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1026日的压榨菜籽油共计3L,抽样3L,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压榨菜籽油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周氏菜油加工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周氏菜油加工坊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储存过程中,因保存不当致使生产上市销售的产品中酸价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储存条件改善其储存环境,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12月25日对江津区周氏菜油加工坊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周氏菜油加工坊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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