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7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2025年第2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共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超联超市销售的土鸡(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5日的土鸡(鸡肉)共计8.9kg,抽样3.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土鸡(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超联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江津区超联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超联超市销售尼卡巴嗪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生产的高粱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高粱白酒50斤,本局抽样4斤,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高粱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白酒生产过程中引入的原料违规添加,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三氯蔗糖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白酒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添加及工艺控制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原辅料检测报告,加强产品快检。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念文酒坊生产经营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的老姜共计4kg,抽样 3.4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土壤中过量的镉元素被姜吸收,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镉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经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12月18日对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的二青条(辣椒)共计3.27kg,抽样3.27kg,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二青条(辣椒)已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农药用量,致使上市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晟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