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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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1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2025年第2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3家经营企业,共10批次食品、3批次餐饮用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晓勇平价副食经营部经营的嗨吃脆笋(山椒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的嗨吃脆笋(山椒味)共计5kg,抽样1.86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嗨吃脆笋(山椒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晓勇平价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晓勇平价副食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正确掌握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导致苯甲酸及其钠盐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变更供货渠道。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江津区晓勇平价副食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嗨吃脆笋(山椒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白沙镇万千客小笼包店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馒头共计3.0kg,抽样数量1.0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万千客小笼包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万千客小笼包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营者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1月13日对江津区白沙镇万千客小笼包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白沙镇万千客小笼包店经营的馒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嘉乐早餐店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馒头共计4.0kg,抽样数量1.0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嘉乐早餐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嘉乐早餐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营者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1月13日对江津区嘉乐早餐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嘉乐早餐店经营的馒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唐华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6日的桂圆共计4.25kg,抽样共计4.2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桂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唐华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环节为了杀菌和防腐,桂圆熏蒸二氧化硫时间长、用量过大,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当事人唐华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涉案桂圆,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桂圆的行为不予处罚。
五、 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经营的大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的大白菜共计20kg,抽样4.06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大白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大白菜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重金属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限期整改,要求其将抽检不合格情况及时告知供货商,并继续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加大对经营农产品的抽检力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江津区品赏生鲜超市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江津区乔督百货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的辣椒共计5 kg,抽样 3.22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乔督百货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乔督百货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辣椒种植时农药使用过多,而江津区乔督百货店在进货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排查出不合格产品。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更换货源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江津区乔督百货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乔督百货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庞记面庄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庞记面庄餐饮店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04日的碗(复用餐饮具)共计1000ml,抽样5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庞记面庄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庞记面庄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消毒过程不当导致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指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消毒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江津区庞记面庄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查看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庞记面庄餐饮店使用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指标的餐饮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八、 江津区探探美食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探探美食餐馆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04日的晚(复用餐饮具)共计1000ml,抽样5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探探美食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探探美食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消毒过程不当导致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指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消毒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江津区探探美食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查看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探探美食餐馆使用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指标的餐饮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九、 江津区曹氏面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曹氏面馆(以下为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04日加工的碗(复用餐饮具)共计1000ml,抽样5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同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曹氏面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曹氏面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消毒过程不当导致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指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消毒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江津区曹氏面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查看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曹氏面馆使用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指标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十、 江津区茂军炒货店经营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的原味瓜子共计20kg,抽样10.8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原味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茂军炒货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茂军炒货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江津区茂军炒货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 江津区蔡家镇晶众鑫购物中心经营的精品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的精品茄子共计10kg,抽样3.37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精品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产品种植环境受到镉污染导致产品重金属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十二、 江津区华笑副食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的香蕉共计55kg,抽样3.7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香蕉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间隔期进行采摘,导致噻虫胺项目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当事人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行为,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十三、 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鲈鱼共计9.8kg,抽样数量4.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鲈鱼在养殖过程中未遵守休药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2月05日对江津区白沙镇黎兵食品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鲈鱼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鲈鱼检测报告等材料,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