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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2025年第21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经营企业,共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鲜之密果蔬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0kg,本局抽样3.21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鲜之密果蔬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鲜之密果蔬店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为提供病虫害防治效果,未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的品种和限量规定,超规、超量使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5日对江津区鲜之密果蔬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 江津区霸亿水果经营部经营的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砂糖橘12kg,本局抽样3.09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霸亿水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霸亿水果经营部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端长期使用同一种农药,导致该农药对病虫害防治效果下降,继续加大用药量,导致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2日对江津区霸亿水果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 江津区食来运转食品店经营的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砂糖橘16kg,本局抽样3.08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食来运转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食来运转食品店自查,不合格原因是储运过程中未及时对富集在农产品表面的农药进行清洗,直接对外销售,导致农药残留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2日对江津区食来运转食品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四、 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荆条15kg,本局抽样3.07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在最佳时机用药,导致害虫大量繁殖,从而增大农药用药量,导致农药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5日对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五、 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葱10kg,本局抽样3.474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对农药的安全使用间隔期不了解,违规使用或者滥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5日对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六、 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葱18kg,本局抽样3.04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对无公害农药的认识不足,更倾向于使用价格低、效果快的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5日对江津区方余生鲜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七、 江津区绘桃果品经营部经营的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砂糖橘15kg本局抽样3.0975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绘桃果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江津区绘桃果品经营部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加大用药量,兑水量不够,导致农药含量较高,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5日对江津区绘桃果品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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