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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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2025年第19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生产企业,4家经营企业,共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市冠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爽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的香辣爽牛肉共计1202袋,抽样90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香辣爽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冠怡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生产过程中人员洗手消毒不到位、工具器具没有做好彻底的消杀毒菌工作。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对生产员工的培训,并对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做好彻底的消毒杀菌工作。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重庆市冠怡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冠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爽牛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日的虎皮鸡翅尖(香辣味) 共计88袋,抽样16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虎皮鸡翅尖(香辣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产品杀菌温度和时间未达到工艺要求,导致部分微生物未能被完全杀灭。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控制关键控制点的参数,确保杀菌温度和时间符合工艺要求。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香辣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日的盐焗花生共计25kg,抽样2.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盐焗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 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因产品储存条件不当,出厂产品真实保质期低于包装标注保质期。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完善主体责任落实,做好出厂检验。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渝记椒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 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经营的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洗姜6.5 kg,本局抽样3.171 kg,备样数量1.548 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洗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农户为控制病虫害,使用农药剂量过大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农药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农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长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凤新副食超市经营的洗姜农药残留含量已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10 kg,本局抽样3.176kg,备样数量1.574 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土壤含铅量过高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农药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农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长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经营的老姜铅含量已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快检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
六、 江津区鲜品生生鲜食品超市经营的火头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火头葱15kg,本局抽样3.13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鲜品生生鲜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鲜品生生鲜食品超市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长期不规范使用导致农药在土壤等环境蓄积,进而使得其在果蔬中再残留。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江津区鲜品生生鲜食品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七、 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经营的青美人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青美人椒10kg,本局抽样3.308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自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轮换使用农药,造成害虫对该类农药形成抗药性,为达到防治效果,增加用药量,致使果蔬达到上市成熟度时,施用的农药不能代谢降解至标准最大允许限下。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江津区恒佰时代食品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