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3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3 |
(2025年第1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共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双福分公司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的龙眼,共计240kg,销售给渝北区籽言优选副食零售便利店12kg,被抽样4.3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双福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双福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出货时为增加产品的保鲜期,使用过量硫黄熏蒸产品,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龙眼,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 3.改变进货渠道,不再从这个供货商进货。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双福分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双福分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江津区白沙镇园润食品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计10kg,抽样数量3.4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园润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园润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香蕉。整改后,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江津区白沙镇园润食品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园润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