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4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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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5 |
(2025年第1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单位,共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罗世高经营的四季豆(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的四季豆(菜豆)共计7500kg,抽样2.6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四季豆(菜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罗世高排查不合格原因,经罗世高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环节为了杀虫,使用噻虫胺超量,导致噻虫胺项目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罗世高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涉案四季豆(菜豆),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被抽检批次四季豆(菜豆)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二、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2批次进口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一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的龙眼共计46345kg,抽样共计10.008kg;另一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8日的龙眼共计25300kg,抽样3.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环节为了杀菌和防腐,龙眼熏蒸二氧化硫时间长、用量过大,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丽芬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在2025年1月6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兰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涉案龙眼,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三、章伯盛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一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的龙眼26332kg,抽样共计4.19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章伯盛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生产环节为了杀菌和防腐,龙眼熏蒸二氧化硫时间长、用量过大,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章伯盛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涉案龙眼,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不予处罚。
四、有余餐饮店销售的自制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江津区塘河镇有余餐饮店销售的自制馒头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1.33kg,共计生产10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塘河镇有余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制作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产品制作流程,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塘河镇有余餐饮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塘河镇有余餐饮店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自制馒头,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津区长风餐饮店经营的蔬菜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26日的蔬菜包子共计1kg,抽样1kg,截止到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蔬菜包子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长风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剂不当。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做好过程控制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主体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长风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长风餐饮店经营的白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年11月26日的白馒头共计1kg,抽样1kg,截止到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白馒头全部用于抽检。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长风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长风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剂不当。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做好过程控制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主体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长风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