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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2025年第11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9家经营企业,共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11日的花椒油共计480瓶,抽样4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花椒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1.原材料储存不当,导致油脂氧化;2.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将油脂储存在适宜的温度下,避免阳光直射,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重庆辰业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11日同批次产品已于2024820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予立案查处。

二、   江津区韩小悦烤肉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114日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韩小悦烤肉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韩小悦烤肉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韩小悦烤肉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三、   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花椒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11日的花椒油共计480瓶,抽样4瓶,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花椒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1.原材料储存不当,导致油脂氧化;2.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因重庆新辰业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对花椒油标称生产厂家收集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四、   江津区守柴炉沈琳餐饮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114日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守柴炉沈琳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守柴炉沈琳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守柴炉沈琳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五、   江津区幸金烈灌汤包早餐餐馆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馒头当事人加工30个,抽样数量10个,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加工的上述同批次 馒头 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幸金烈灌汤包早餐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幸金烈灌汤包早餐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 经营者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在加工馒头的过程中使用甜蜜素。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16日对江津区幸金烈灌汤包早餐餐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幸金烈灌汤包早餐餐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江津区王级林餐饮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114日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王级林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王级林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王级林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七、   江津区凤群副食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1113日的香蕉共计10 kg,抽样4.731 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凤群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凤群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食用农产品香蕉在种植过程中,农户农药使用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6日对江津区凤群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凤群副食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江津区小火炉餐饮饭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114日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小火炉餐饮饭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小火炉餐饮饭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小火炉餐饮饭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九、   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115日的香蕉共计20kg,抽样4.51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香蕉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产品农药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16日对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销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江津区游广餐饮店加工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114日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数量1000m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游广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游广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游广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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