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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5-000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7 |
(2025年第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共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汀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的泰国龙眼共计4030kg,抽样17.72kg,集中供应给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由其内部划分给各分公司。其中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龙洲大道第一分公司抽样4.608kg;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区松牌路分公司抽样4.224kg;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区龙山一路分公司抽样4.342kg;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巴南区渝南大道分公司抽样4.55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泰国龙眼已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汀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汀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进口产品运输时间长,使用含二氧化硫保鲜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 1、召回剩余销售的泰国龙眼、2、对经营的泰国龙眼定期检测、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日和2024年11月28日送达了4批次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4年11月28日对重庆汀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汀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的不合格重庆怪味胡豆共计93.6kg,抽样共计2.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重庆怪味胡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 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 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 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油炸环节油脂反复使用且未及时更换,导致酸价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 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管理 。整改后,该生产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 11月 14日对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原真粮油经营部生产的现榨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现榨芝麻油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共制作了23kg现榨芝麻油,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现榨芝麻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原真粮油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原真粮油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现榨芝麻油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现场贮存温度较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原真粮油经营部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并控制贮存温度,定期将生产的现榨芝麻油进行送检。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江津区原真粮油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