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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7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2024年第14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共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哼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黑枸杞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8日的豆芽共计3.45kg,抽样3.4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哼哈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出厂检验时未严格把控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酒精度测温表不准确,导致产品出厂后标示酒精度数与实际不符。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重庆哼哈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哼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盛滨李副超市销售的香芋无边吐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日的香芋无边吐司共计3.7kg,抽样2.46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芋无边吐司3.7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售卖环境温湿度不合格,造成该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加强销售产品检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盛滨李副食超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李玉春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的泥鳅共计3.2kg,抽样3.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 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李玉春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李玉春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为控制鱼病加大兽药用量或未严格遵照药物守代谢期。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对经营的水产品定期检测。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3、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食品安全的培训。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 9月 29日对李玉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李玉春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