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2024年第12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白沙镇高芳早餐店经营的糖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糖包子当事人自制了2kg,抽样数量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糖包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高芳早餐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白沙镇高芳早餐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营者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糖包子。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江津区白沙镇高芳早餐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白沙镇高芳早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市四面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大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1批次抽样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的不合格大红椒共3.15kg,检验机构抽样3.15kg,该批次大红椒全部用于抽样。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大红椒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重金属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四面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恒承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珠子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的珠子椒(辣椒)共计25kg,抽样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珠子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恒承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恒承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土壤污染,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重金属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珠子椒(辣椒),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 3.改变进货渠道,不再从本次的产地进货。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重庆恒承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恒承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新拓丰果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绿心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的绿心猕猴桃共计6.8kg,抽样6.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绿心猕猴桃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新拓丰果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新拓丰果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为1、召回下架该批次剩余绿心猕猴桃,2、对经营的农产品定期检验, 3.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重庆新拓丰果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新拓丰果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重庆圣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6日的大葱共计15kg,抽样3.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圣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圣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该批次大葱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7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4年10月30日对重庆圣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圣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六、 江津区四面山镇湖潭餐饮客栈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1批次抽样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的不合格大葱共3.55kg,检验机构抽样3.55kg。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大葱不合格的原因系农产品种植土地遭受重金属铅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四面山镇湖潭餐饮客栈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色匠餐饮店经营的二青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1批次抽样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的不合格二青条共3kg,检验机构抽样3kg。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二青条不合格的原因系农产品种植土地遭受重金属镉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色匠餐饮店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