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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6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2024年第12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白沙镇高芳早餐店经营的糖包子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白沙镇高芳早餐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糖包子全部销售完毕。
(二)生产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糖包子当事人自制了2kg,抽样数量1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相关国家标准的学习。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重庆市四面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大红椒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9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该批次大红椒全部用于抽样。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12日购进的大红椒共3.15kg,检验机构抽样3.15kg,产品已全部用于抽样,无需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重庆恒承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珠子椒(辣椒)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向重庆恒承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珠子椒(辣椒)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珠子椒(辣椒)共计25kg,抽样6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四、重庆新拓丰果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绿心猕猴桃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重庆新拓丰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绿心猕猴桃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心猕猴桃共计6.8kg,抽样6.8kg。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抽检,无需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五、重庆圣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葱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圣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大葱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共计15kg,抽样3.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六、江津区四面山镇湖潭餐饮客栈经营的大葱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9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购进的大葱共3.55kg,已全部用于抽样。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七、江津区色匠餐饮店经营的二青条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9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购进的大葱共3kg,已全部用于抽样3kg。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