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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5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2024年第115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吴波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的龙眼共计7.5kg,抽样7.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吴波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吴波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运输或储存时为了杀菌和防腐,龙眼熏蒸二氧化硫时间长、用量过大,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吴波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廖中莉经营的蒸汽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 2024年8月12日的蒸汽花生共计50袋,抽样18kg(4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蒸汽花生已销售11袋,剩余39袋已退还厂家。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廖中莉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廖中莉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厂家添加剂管控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9月13日对廖中莉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廖中莉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