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5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2024年第11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吴波经营的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向吴波(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龙眼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计7.5kg,抽样7.5kg,因该批次全部用于抽检,无需召回。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廖中莉经营的蒸汽花生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4年9月9日,本局依法向廖中莉(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蒸汽花生已销售11袋。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蒸汽花生共计50袋,抽样18kg(4袋),其余部分销售7袋,剩余39袋已退还厂家。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