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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2024年第11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1家经营企业,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渝百晟马宗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白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75日的白芹共计7.5kg,抽样6.8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白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渝百晟马宗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渝百晟马宗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88日对江津区渝百晟马宗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75日的螺丝椒共计8kg,抽样3.09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农药用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31日对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欧联生活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生产的泡灯笼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820日的泡灯笼椒共计125kg,抽样2.2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泡灯笼椒125kg均全部封存在仓库内未销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供应原料的农户在运输储存原料的过程中,喷洒保鲜剂产生了代谢物二氧化硫。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加强产品检验。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30日,对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小台农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农芒果20kg,本局抽样4.11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自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长期不规范使用农药导致药物在土壤等环境蓄积,进而使得其在果蔬中的再残留。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30日对重庆市江津区佳惠惠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五、 江津区千惠超市经营的小米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蕉15kg,本局抽样3.95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千惠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千惠超市自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未轮换使用农药,造成害虫对该类农药形成抗药性,为达到防治效果,增加用药量,致使果蔬达到上市成熟度时,施用的农药不能代谢降解至标准最大允许限以下。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82日对江津区千惠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六、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15kg,本局抽样3.01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自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未在最佳时机用药,导致害虫大量繁殖,从而增大农药用药量,导致农药超标。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82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七、 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万达广场分公司加工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万达广场分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73日的餐盘抽样数量1000ml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万达广场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万达广场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万达广场分公司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八、 江津区喜晓餐饮店加工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鑫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津万达广场分公司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72日的餐盘抽样数量1000ml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喜晓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喜晓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喜晓餐饮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九、 江津区俊熙家自助烤肉店加工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俊熙家自助烤肉店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73日的餐盘抽样数量1000ml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俊熙家自助烤肉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俊熙家自助烤肉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俊熙家自助烤肉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十、 江津区子宸什夹婆餐馆加工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子宸什夹婆餐馆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473日的餐盘抽样数量1000ml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上述同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子宸什夹婆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子宸什夹婆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子宸什夹婆餐馆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十一、 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7.75kg,本局抽样4.187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自查,不合格原因是在种植过程中,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农药使用剂量导致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30日对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恒佰领秀食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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