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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4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4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2024年第8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新超联超市经营的麻辣翅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511日的麻辣翅尖共计30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麻辣翅尖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新超联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新超联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清洁消毒不到位,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菌落总数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新超联超市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鉴于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家禧年代老火锅店经营枸杞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425日的枸杞酒共计25kg,抽样1.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枸杞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家禧年代老火锅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家禧年代老火锅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系商家选择原料过熟的或腐败的水果、薯类以及野生植物(如橡子),果胶质含量较高而导致甲醇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1日对江津区家禧年代老火锅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家禧年代老火锅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对江津区家禧年代老火锅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大展鸿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检疫日期为2024511日的跑山鸡共计10.5kg,抽样5.1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草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大展鸿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大展鸿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跑山鸡中甲氧苄啶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72日对重庆大展鸿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大展鸿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塔坪路分公司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421日的鲈鱼共计16.7kg,抽样2.6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塔坪路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塔坪路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鲈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系养殖环节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塔坪路分公司限期整改,要求其将抽检不合格情况及时告知供货商,并继续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加大对经营农产品的抽检力度。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24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塔坪路分公司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涉案鲈鱼,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被抽检批次鲈鱼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故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鲈鱼的行为不予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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