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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335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66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2024年第66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6家经营企业,共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廖中莉经营的蒸汽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327日的蒸汽花生共计45 kg,抽样9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蒸汽花生销售13.5kg,剩余部分已全部退回供货单位,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该批次不合格蒸汽花生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廖中莉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廖中莉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添加剂管控不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415日对廖中莉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廖中莉销售二氧化硫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法律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颜凤均经营的白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的白芹共计4.6 kg,抽样4.6kg,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白芹全部用于抽样,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该批次不合格白芹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颜凤均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颜凤均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了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其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加强对经营的农产品的检测,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416日对 颜凤均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颜凤均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嘉平镇五哥酒楼经营的油炸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制作日期为2024615日的不合格炸花生米共2.2kg机构抽样2.2kg当事人制作的上述同批次油炸花生米全部用于抽样,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该批次不合格油炸花生米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油炸花生米不合格的原因系所使用的原料花生在运输或存放时环境不达标,导致其变质。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6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已查明案件事实。江津区嘉平镇五哥酒楼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多宜食品经营超市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15kg,抽样3.8699kg截至《检验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该批次不合格老姜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受到重金属镉污染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江津区多宜食品经营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已查明案件事实江津区多宜食品经营超市经营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杜市镇农贸市场杨兵经营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0407日的油麦菜共计10 kg,抽样3.45 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油麦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杜市镇农贸市场杨兵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杜市镇农贸市场杨兵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食用农产品油麦菜在种植过程中,农户农药使用过量。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杜市镇农贸市场杨兵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杜市镇农贸市场杨兵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江津区莉财食品加工作坊生产蒸汽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327日的蒸汽花生共计45kg,抽样9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莉财食品加工作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莉财食品加工作坊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当事人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标准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落实主体责任,查验原材料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作坊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江津区莉财食品加工作坊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莉财食品加工作坊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 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经营的白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448日的白小葱共计3.322kg,抽样3.32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白小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白小葱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或未严格遵守采摘间隔期。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江津区李市镇超牌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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