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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144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30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2024年第3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共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砂糖橘(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27日的砂糖橘(柑橘)共计10kg,抽样3.424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砂糖橘(柑橘)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查验检验报告,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9日对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 津区谷木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24日的牛蛙(活)共计 10kg,抽样3.5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牛蛙(活)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谷木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谷木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兽药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查验检验报告,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9日对江津区谷木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谷木食品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 津区密蜂水果店经营的小青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25日的小青橘共计 10kg,抽样3.386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小青橘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密蜂水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密蜂水果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查验检验报告,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9日对江津区密蜂水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密蜂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四、 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正宗晚碌(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27日的正宗晚碌(柑橘)共计 10kg,抽样3.117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正宗晚碌(柑橘)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查验检验报告,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9日对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浩德昌碧成食品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 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卤豆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126日的卤豆干共计100kg,抽样2.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卤豆干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中过度使用含铝添加剂或器皿容器中残留的含铝添加剂附着到产品上。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生产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6日对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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