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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1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2024年第24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经营的冰片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020日的冰片糖共计19kg,抽样2.5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冰片糖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中制糖原料和其他助剂都含硫,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主体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日对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从全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18日的怪味胡豆共计10kg,抽样1.8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怪味胡豆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从全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从全食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温度较高,导致脂肪氧化酸败致使酸价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主体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日对江津区从全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从全食品经营部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江津区晓树火锅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23日的泥鳅共计2.5kg,抽样1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晓树火锅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晓树火锅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系养殖者为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将恩诺沙星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过量使用才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三、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9日对江津区晓树火锅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晓树火锅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津区冯玲餐饮店经营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28日的黄辣丁(未宰杀)共计3.5kg,抽样2.27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冯玲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冯玲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养殖者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兽药用量,致使产品上市时兽药残留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餐饮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1日对江津区冯玲餐饮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冯玲餐饮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     津区园郑餐馆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26日的泥鳅(未宰杀)共计3kg,抽样2.31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园郑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园郑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养殖者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兽药用量,致使产品上市时的兽药残留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餐馆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1日对江津区园郑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园郑餐馆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     津区冯玲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28日的牛蛙(未宰杀)共计4kg,抽样2.93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冯玲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冯玲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环节,养殖者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使用呋喃唑酮并加大兽药用量,致使产品上市时检出呋喃唑酮及兽药残留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餐饮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1日对江津区冯玲餐饮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冯玲餐饮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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