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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发布日期 ] 2024-03-22

(2024年第2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晓树火锅店经营的泥鳅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31229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晓树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泥鳅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泥鳅共计5斤,抽样2斤,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津区从全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怪味胡豆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31229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从全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怪味胡豆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怪味胡豆共计10kg,抽样1.8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经营的冰片糖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31229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朱杨镇管晓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冰片糖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冰片糖共计19kg,抽样2.5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四、江津区冯玲餐饮店经营的黄辣丁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31228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冯玲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黄辣丁(未宰杀)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辣丁(未宰杀)共计3.5kg,抽样2.27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被销售者食用,无法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五、江津区园郑餐馆经营的泥鳅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31228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园郑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泥鳅(未宰杀)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泥鳅(未宰杀)共计3kg,抽样2.31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被销售者食用,无法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六、江津区冯玲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31228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冯玲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牛蛙(未宰杀)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未宰杀)共计4kg,抽样2.93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被销售者食用,无法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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