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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1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2024年第20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9家经营企业,共10批次食品及餐饮用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珞璜镇庆双餐馆销售的螺丝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29日的螺丝椒(辣椒)共计5kg,抽样3.1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螺丝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珞璜镇庆双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珞璜镇庆双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系农户为控制虫害,加大了用药量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而造成的毒死蜱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1.产品定期检验 2.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进销货台账。整改后,该经营企业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9日对江津区珞璜镇庆双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珞璜镇庆双餐馆销售的螺丝椒(辣椒)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有记录了螺丝椒(辣椒)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等进货查验资料,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明知商品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予立案。

二、     江津区德感碗碗香餐馆加工的餐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德感碗碗香餐馆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31220日的餐筷抽样数量10双,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感碗碗香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德感碗碗香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德感碗碗香餐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三、     江津区孝芳副食店经营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115日的泥姜共计38kg,抽样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泥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孝芳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孝芳副食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泥姜种植环节土地受到重金属铅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泥姜。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1日对江津区孝芳副食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孝芳副食店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免予处罚。

四、     江津区赞沾餐饮店加工的餐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赞沾餐饮店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31219日的餐筷抽样数量10双,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赞沾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赞沾餐饮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赞沾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五、     江津区恒时汇副食超市经营的豆腐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25日的豆腐干共计5 kg,抽样3 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豆腐干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恒时汇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恒时汇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豆腐干在生产过程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豆腐干。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8日对江津区恒时汇副食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恒时汇副食超市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免予处罚。

六、     津区晶晶面馆加工的餐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晶晶面馆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31220日的餐筷抽样数量10双,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晶晶面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晶晶面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晶晶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七、     江津区正碧蔬菜店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25日的大葱共计14.5 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正碧蔬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正碧蔬菜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大葱种植环节土地受到重金属铅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大葱。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6日对江津区正碧蔬菜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正碧蔬菜店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免予处罚。

八、     津区望龙餐馆加工的餐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望龙餐馆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加工日期为20231219日的餐筷抽样数量10双,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望龙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望龙餐馆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没有履行好清洗及消毒义务,清洗过程未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对使用洗涤剂进行了排查,确保为合格产品;在洗涤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在去污洗净的前提下确保使用不过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同时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加强消毒柜的使用。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已经查清事实。江津区望龙餐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九、     重庆市新锡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奶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116日的牛奶棒共计72瓶,抽样39瓶,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牛奶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新锡涵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生产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把控不严,工人违规使用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货品出厂检测,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7日对重庆市新锡涵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新锡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     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经营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25日的黄辣丁共计4.5kg,抽样3.0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黄辣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养殖者为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使用孔雀石绿作为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导致。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黄辣丁。整改后,该超市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对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瑞麟食品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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