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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6 [ 发布日期 ] 2024-01-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26
[ 成文日期 ] 2024-01-26

(2024年第7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5家经营企业,共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源之味白酒酿造坊生产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45日的高粱酒共计150L,抽样2L,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高粱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源之味白酒酿造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出厂检验时未严格把控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酒精度测温表不准确,导致产品出厂后标示酒精度数与实际不符。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13日对江津区源之味白酒酿造坊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因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明示值》,只有推荐性标准,无法明确处罚依据,无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明示值》的行为立案调查,故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     津区朝福副食店销售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05日的花生米共计7kg,抽样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朝福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在贮藏时,由于空气湿度大或贮藏地潮湿导致发生霉变。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16日对江津区朝福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朝福副食店销售黄曲霉毒素B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津区王兰副食店销售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1010日的泥姜共计7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泥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王兰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系土壤受到铅污染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15日对江津区王兰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王兰副食店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913日的老姜共计6kg,抽样3.37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种植过程中,产品种植环境受到镉污染导致产品重金属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检测报告,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018日对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老姜,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1020日的馒头共计1kg,抽样1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在该批次馒头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糖精钠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同批次不合格馒头。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16日对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纯麦做小吃店销售糖精钠项目不合格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     津区赛购购物中心经营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0826日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共计12袋(320g/袋),抽样8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糊辣鸡翅(辐照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该批次糊辣鸡翅(辐照食品)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容器或生产环境受到污染,从而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单位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018日对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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