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4-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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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1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1 |
(2024年第3号)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业,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韩晓琴超市经营的手剥笋(香辣味)(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 年 8月28日的剥笋(香辣味)(酱腌菜)共计10袋,抽样8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 剥笋(香辣味)(酱腌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韩晓琴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韩晓琴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过程中过度添加食品添加剂。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进货检验合格证明等。整改后,该经营部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2日送达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5日对江津区韩晓琴超市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韩晓琴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郑宣其经营的无核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的无核橘共计5kg,抽样3.1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郑宣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郑宣其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水果种植者在种植过程中为防治虫害、控制水果品相,违规加大农药用量,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农药残留量超标。本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重庆市江津区郑宣其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无核橘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购进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经营的朝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的朝天椒共计3.5 kg,抽样3.092 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朝天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朝天椒种植环节土地受到重金属镉污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销售该批次朝天椒。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免予处罚。
四、 江津区塘河镇德贵食品店经营的嫩肉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1日的嫩肉粉共计20袋,抽样12袋,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剩余8袋我局依法予以扣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塘河镇德贵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塘河镇德贵食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中菌群控制不严格,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菌落总数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年10 月18 日对江津区塘河镇德贵食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塘河镇德贵食品店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要求的全宗牌嫩肉粉,属于经营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江津区塘河镇佳惠超市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的老姜共计5 kg,抽样3.029 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塘河镇佳惠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塘河镇佳惠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姜在种植过程中土壤受到重金属镉污染,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镉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江津区塘河镇佳惠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塘河镇佳惠超市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老姜,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满开群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的香蕉共计 7kg,抽样5.18 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满开群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满开群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整改后,该经营户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满开群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满开群销售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