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津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2-004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 发布日期 ] 2022-11-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2-004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8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嘉平镇勇传冷冻食品经营部2022830日经营的卤猪耳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卤猪耳朵共2kg,本局抽样0.6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次卤猪耳朵。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8日对江津区嘉平镇勇传冷冻食品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现已查明案件事实。江津区嘉平镇勇传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仔姜抽样基数5kg,抽取样品3.104kg,其中备份1.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购进该批次仔姜对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未进行记录,也未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其进货数量和价格无法查清,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索要合格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3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津区西江大道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三、郑元祥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青条(辣椒)3kg,本局抽样3kg,无剩余部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二青条(辣椒)时未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也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郑元祥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29日对郑元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郑元祥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四、况荣丽经营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麦菜4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同批次油麦菜时,未索要进货票据,也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况荣丽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日对况荣丽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况荣丽经营农药残留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五、重庆市江津区华勇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抽样的基数是4kg,抽样的数量为3kg,备样1.5kg。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为在重庆杨家坪毛线沟批发市场购进的豇豆,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华勇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江津区华勇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华勇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无法说明其供货方,且进货时未索要了上述1批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局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郑小凤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3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生姜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郑小凤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4日对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郑小凤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七、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郑小凤经营的大青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青椒(辣椒)3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生姜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郑小凤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22日对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郑小凤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八、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林会经营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尖椒3.5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尖椒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林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4日对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林会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九、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林会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4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生姜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林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4日对江津区兴宇农贸市场林会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十、江津区海苏生活超市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青条(辣椒)6kg,本局抽样3.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二青条(辣椒)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海苏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4日对江津区海苏生活超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十一、江津区海苏生活超市经营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5kg,本局抽样3.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海苏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4日对江津区海苏生活超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十二、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于2022721日生产的多晶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721日的多晶冰糖共计15件,每件23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多晶冰糖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及产品自检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员将成品定期送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要求当事人:持续做好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及产品自检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员将成品定期送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30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三、重庆市江津区弦建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8kg,本局抽样4.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弦建农业专业合作社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13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弦建农业专业合作社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弦建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双福农贸城李文利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10kg,本局抽样3.8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购进,当事人在购进芹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双福农贸城李文利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24日对双福农贸城李文利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双福农贸城李文利经营重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五、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予以调查。经查,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于2022727日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抽样的基数为4Kg,本局抽样3.006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予以调查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727日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但其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其供货方,依照法定标准建立了进货台帐,保存了进货凭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进货时索要了该批次韭菜检验合格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江津区兴园副食超市不予处罚。

十六、江津区阿财便利店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阿财便利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抽样基数6Kg本局抽取样品3.14Kg,其中备份1.5Kg,其余部分被江津区阿财便利店未销售自行销毁。江津区阿财便利店购进该批次老姜对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未进行记录,也未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其进货数量和价格无法查清,江津区阿财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索要合格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阿财便利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9日对江津区阿财便利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阿财便利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江津区阿财便利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十七、江津区普旺超市经营的鱼鳅(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普旺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鱼鳅(泥鳅)抽样基数3Kg,抽取样品1.75Kg,其中备份0.6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江津区普旺超市购进该批次鱼鳅(泥鳅)对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未进行记录,也未索取和保存进货凭证,其进货数量和价格无法查清,江津区普旺超市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索要合格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普旺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9日对江津区普旺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普旺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江津区普旺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十八、四川木脑壳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2022721日生产的流心麻花(酸奶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721日的流心麻花(酸奶味)共计2kg,抽样1.7905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同批次流心麻花(酸奶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四川木脑壳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5日对四川木脑壳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四川木脑壳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生产酸价(以脂肪计)KOH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九、江津区油溪镇味美蛋糕店销售的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蛋糕1.5kg抽取样品1.019kg,其中0.5kg用于备份,备份样品存放于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油溪镇味美蛋糕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改进储存方法并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012江津区油溪镇味美蛋糕店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油溪镇味美蛋糕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