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2-0032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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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9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9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周锡良经营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5kg,本局抽样2.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东祺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未索要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周锡良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周锡良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周锡良经营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二、重庆市兴津汇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辣鸡翅(辐照食品)40袋,本局抽样8袋,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市应界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辣鸡翅(辐照食品)时未查验同批次产品的合格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兴津汇百商贸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对重庆市兴津汇百商贸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兴津汇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三、江津区明香副食店于2022年5月24日销售的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香蕉6kg,本局抽样5.34kg,其余部分全为纸箱重量。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批发商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索要该批大香蕉的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明香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江津区明香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明香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四、江津区三乔源水果店于2022年5月23日销售的苹果蕉(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苹果蕉(香蕉)7kg,本局抽样6.7kg,其余部分全为纸箱重量。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批发商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索要该批苹果蕉(香蕉)的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三乔源水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江津区三乔源水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三乔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五、江津区张海健食品店于2022年5月20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7kg,本局抽样6.56kg,其余部分全为纸箱重量。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批发商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索要该批香蕉的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张海建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江津区张海建食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张海建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六、江津区鲜亓食品经营部于2022年5月17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7kg,本局抽样6.79kg,其余部分全为纸箱重量。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批发商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索要该批香蕉的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鲜亓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江津区鲜亓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鲜亓食品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七、江津区宋记食品经营部于2022年5月25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5kg,本局抽样4.7kg,其余部分全为纸箱重量。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批发商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索要该批香蕉的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宋记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江津区宋记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宋记食品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八、重庆云集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黑芝麻6kg,本局抽样2.1kg,其余部分全为纸箱重量。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双福农贸城批发商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索要该批生黑芝麻的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云集铭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重庆云集铭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云集铭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