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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1-0019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8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涂超于2021年6月3日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辣椒,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53111,检验结论为:啶虫脒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6月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6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2日的同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购进的辣椒共计15kg,本局抽样2.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为摊贩销售,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辣椒。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简安伦于2021年6月1日销售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鸡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43192,检验结论: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6月1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6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1日的同批次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购进的鸡肉共计5kg,本局抽样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为摊贩销售,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鸡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陈德平于2021年6月1日销售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鸡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43189,检验结论: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6月1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6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1日的同批次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购进的鸡肉共计5kg,本局抽样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为摊贩销售,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鸡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