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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1621X/2021-001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4号)

  

  

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涂超202163销售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辣椒,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53111检验结论为:啶虫脒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62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6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202162日的同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62购进的辣椒共计15kg本局抽样2.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为摊贩销售,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法召回该批辣椒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简安伦202161销售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鸡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43192检验结论: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61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6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202161日的同批次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61购进的鸡肉共计5kg本局抽样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为摊贩销售,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法召回该批鸡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陈德平于202161销售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鸡肉,抽样单编号:NCP21500116652143189检验结论: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61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6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202161日的同批次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61购进的鸡肉共计5kg本局抽样2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为摊贩销售,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法召回该批鸡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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