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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1-001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6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GC21500116652120135,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5月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1年6月10日,本局依法向肖传荣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止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5月7日的同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7日所购进的韭菜共计5kg,本局抽样2.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为摊贩销售,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韭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整改情况
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