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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1621X/2023-006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江津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 (2023年)
江津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6具,其中3具为检验样品、3具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手提式灭火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1 |
20℃喷射性能 |
有效喷射时间 |
GB 4351.1-2005 7.1.1.2 |
喷射距离 |
GB 4351.1-2005 7.1.1.3 | ||
喷射滞后时间 |
GB 4351.1-2005 7.1.1.2 | ||
喷射剩余率 |
GB 4351.1-2005 7.1.1.4 | ||
2 |
灭火剂充装量 |
GB 4351.1-2005 6.1.2 | |
3 |
灭火器保险装置解脱力 |
GB 4351.1-2005 7.10.1 | |
4 |
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 |
GB 4351.1-2005 7.8.1 | |
5 |
爆破试验 |
筒体爆破压力 |
GB 4351.1-2005 7.8.2 |
筒体容积膨胀率 |
GB 4351.1-2005 6.10.1.2 | ||
筒体爆破口情况 |
GB 4351.1-2005 6.10.1.2 | ||
6 |
筒体壁厚 |
GB 4351.1-2005 6.10.1.8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单项判定
20℃喷射性能(有效喷射时间、喷射距离、喷射滞后时间、喷射剩余率):每批取2个试样,如出现标准规定的C类不合格情况,允许1个试样不合格,若任2个试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判定被抽查产品20℃喷射性能不合格。
灭火剂充装量:每批取2个试样,如出现标准规定的C类不合格情况,允许1个试样不合格,若任2个试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判定被抽查产品灭火剂充装量不合格。
灭火器保险装置解脱力:每批取2个试样,如出现标准规定的C类不合格情况,允许1个试样不合格,若任2个试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判定被抽查产品灭火器保险装置解脱力不合格。
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每批取1个试样,所有试样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该项合格;若任一试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判定被抽查产品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不合格。
爆破试验(筒体爆破压力、筒体容积膨胀率、筒体爆破口情况):每批取1个试样,所有试样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该项合格;若任一试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判定被抽查产品爆破试验不合格。
筒体壁厚:每批取1 个试样,所有试样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该项合格;若任一试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判定被抽查产品筒体壁厚不合格。
3.2.2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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