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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113号)

日期:2023-05-16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工作通知〔20161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确保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制定机关应严格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附件1)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从2017年起,全区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江津工商分局会同有关区级部门,指导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对接市级层面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意见》和《通知》有关要求,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切实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完善政府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四、稳妥有序地清理存量政策。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区级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以区级部门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政策发布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于2017430日前报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江津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后,于20175月底前报区政府审定。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2.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3.公平竞争(增量)文件审查目录

4.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2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一、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填表时间: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内容摘要(清理理由)

处理意见建议

完成时间

备注

注:1.类别指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或者建议清理的地方性法规。2.内容摘要(清理理由)是指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关内容。3.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及其所属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处理意见建议一栏填写已修改或已废止,并填写完成时间。4.区级部门填写时将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排在部门名义出台政策之前。

附件3

公平竞争(增量)文件审查目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填表时间: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文件起草部门

法规部门

备注

(审查结论)

(审查意见)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单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科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起草科室

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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