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公开属性。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名义印发的所有下行文和除议案以外的平行文,起草部门(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下同)要明确“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性,并在文件附注位置准确标注。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必须认定为“主动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公开时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其中,规章、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要予以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扎实做好政策解读。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应急预案、规划计划等),起草部门要按流程开展政策解读。政策解读要以“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下级机关准确执行政策”为目的,使用形象化、通俗化的语言,说明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时限)、注意事项以及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对比等。坚决杜绝照搬照抄原文、“以文件解读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
四、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认定为“主动公开”的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应在成文日期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区县、本部门网站转载,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抓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其中,市政府规章以“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库”发布的版本为标准版本,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版本为标准版本。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性文件时,应当标题规范、内容完整,注明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基础信息,并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链接。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反映,监测收集相关舆情。发现社会公众或者执行机关存在模糊认识、误解误读的,要主动对接宣传、网信部门,在其指导下于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起草部门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起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起草市政府政策性文件时,要认真做好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等工作,切实把好“出口关”。上报代拟稿时,要附具《重庆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表》(如认定为“不予公开”,还应附具认定依据材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未附具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退文。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后,要认真做好转载推广、舆情监测、关切回应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七、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将按季度对市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公开发布、关切回应等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标注公开属性、标注“此件不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未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结果未公开、未同步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解读未解读、解读质量不高、公开发布不规范、社会关切不回应等情况的,将对起草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