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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4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发布日期 ] 2025-10-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4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09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朗西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重庆朗西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2月28日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注册登记成立,登记名称:重庆朗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43680F,法定代表人:谭洪飞,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26-4,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2月27日,重庆朗西商贸公司委托赵文代理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胡琼芳,股东为胡琼芳和胡亮亮。2014年6月9日,重庆朗西公司再次委托赵文代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胡琼芳变更为谭洪飞,并提交了签有“谭洪飞”名字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另有“谭洪飞”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有效期限:2005.06.30-2015.06.30)。2014年6月19日,赵文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重庆朗西商贸公司的股东(投资人)胡琼芳、胡亮亮寄出《询问通知书》,胡琼芳及胡亮亮未到场配合调查。通过登记系统预留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胡琼芳、胡亮亮,二人均未到场配合调查。另,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于2015年7月9日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因重庆朗西商贸公司开业后连续6个月未经营,2017年6月5日,我局将该公司吊销。

2025年3月26日,我局收到谭洪飞邮寄的补充材料。其中,根据广宁县公安局潭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谭洪飞有3次身份证申领换补记录,其中2005年6月30日签发的二代身份证于2008年9月19日在佛山遗失。根据谭洪飞出具的《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内容:谭洪飞未注册、参与重庆朗西商贸公司的经营,也不知情自己已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2025年3月3日,委托代理人赵文到我局接受询问。根据委托代理人赵文的《询问笔录》,其并不认识重庆朗西商贸公司的股东胡琼芳、胡亮亮,也不认识谭洪飞,其用于办理该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资料是已经签字后提供给他的。且由于时间久远,赵文也记不清当时的办理细节。

2025年3月21日,受我局委托,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谭洪飞进行询问,谭洪飞称自己不认识胡琼芳、胡亮亮,也未注册、参与重庆朗西商贸公司的经营,也不知情自己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2025年2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有关情况,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出《协查函》,并于2025年7月8日收到《复函》称:重庆朗西商贸公司在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涉诉案件数量为0。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向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发出《协查函》,暂未收到《复函》。

2025年9月28日,我局电话联系谭洪飞,因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笔迹鉴定意见,我局告知谭洪飞拟做出不予撤销决定,谭洪飞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有关情况,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本案中重庆朗西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资料中谭洪飞的身份证虽然为虚假材料。但是,当事人未补充提交其他可证明其被冒用身份。无法判定当事人谭洪飞对其担任重庆朗西商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43680F)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登记的事实不知情,谭洪飞(证件号码:441************052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重庆朗西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登记事实不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谭洪飞所述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不予撤销重庆朗西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峰、李沁苡    联系电话:023-67712136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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