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江北区>政务公开>公示公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关于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3月10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1.信函:请邮寄至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江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场监管收,邮编:400025,联系电话:023-67720859。来信请注明“《关于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84795802@qq.com。

附件: 《关于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附件:

关于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注册在重庆市江北辖区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从业人员,是指具备经营主体登记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与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名义执业。

一、规范中介经营行为

(一)做好中介机构主体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二)尽快履行备案手续。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并配合完成信息收集。

(三)依法规范中介行为。市场监督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1、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①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②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③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虚假登记等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⑥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2、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

①熟悉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网上办、掌上办、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

②认真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

③如实、全面地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

④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避免提交重复、无关材料;

⑤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办理进度、转达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

⑥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

⑦具备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3、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②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④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⑤实施或者协助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⑥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故意隐瞒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身份,故意拖延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进度,虚构、捏造、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或告知补正意见;

⑦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或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

⑧非法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加大信用评价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办理的经营主体登记业务进行动态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并加强正面宣传,提高其社会认知度;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上述不规范行为并经查实的,评价认定为差等。

对评价为差等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①对该机构从业人员提交的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申请启动审慎审查;

②对从业风险较高的人员可通过约谈警示、提醒告诫等方式向从业人员及其所属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③对不正当竞争、虚假登记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依法查处,并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④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移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⑤将中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

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强化培训和行业自治

(一)注重业务素质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免费培训和考核,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质量。

(二)强化行业管理自律。鼓励中介机构依法自愿建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实行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有关监管规定;

②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组织相关培训,指导帮助会员规范服务;

③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信用评价制度,做好信息采集引导、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④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