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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4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江北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收费政策,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相关规定,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取电费时要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点,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江北区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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