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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3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成渝四地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引领带动力量,有效助力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促进市场主体不断创新发展。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商业秘密保护联动联建工作重点,联合制定《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现予以公布。

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才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四)该信息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图纸设计方案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出版物、报告会、展览等方式披露或公开,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四)其他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该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第五条 商业秘密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通过自主研发、经营取得;

(二)通过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转让取得;

(三)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通过分析研究公开资料、信息、技术,整合改进取得;

(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等方式持续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经营者可以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可以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要求;专设保密场所,实现有效保护;采取技术防范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实施隔离措施,控制接触范围。

经营者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部分掌握,成组合使用。

经营者可以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但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二)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

(三)在用工协议文本中约定,新入职人员依法遵守其与原所属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法使用所掌握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下列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第九条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寻求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按本指引第十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寻求民事保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寻求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报书;

2.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举报人应为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权利人,或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须经权利人书面授权;

3.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使用情况、商业价值和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4.被举报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及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信息、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例如在本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在本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与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等;

5.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举报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6.被举报人实施侵犯举报人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情况;

7.举报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方法等;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指引及附件所附《参考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经营者参考使用。

附件:

1.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2.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3.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4.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要素(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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