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59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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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6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6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江北区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办发〔2022〕60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领域全面开展信用风险分级监管。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本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1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填写附件2,并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刘俊波,电话:023-67890814;电子邮箱:657936910@qq.com,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邮编:400023。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江北区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办发〔2022〕60号文件精神,区局决定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领域全面开展信用风险分级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分级管理对象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三大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纳入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管理:
1、食品生产环节包括: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个体。
2、食品销售环节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办理备案登记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3、餐饮服务环节包括:社会餐饮、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等,所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风险等级评定
食品领域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一般风险)、C级(较高风险)、D级(高风险),各风险等级分值见各领域指标体系。
风险评定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分布根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分类指标体系的要求,通过智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开展评价打分。本着问题导向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在评价时,只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小项直接选择“否”进行记录,无问题的小项系统默认为“是”,无需人工记录,发现不存在被检查情形的,应当选择“合理缺项”。智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评定规则自动评定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责任主体应当在智慧监管系统中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被检查责任主体拒绝签字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三、风险等级评定时间
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获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监管人员开展首次现场检查,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并确定风险等级。各市场监管所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现存量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率达到95%,评定工作将纳入市场监管所年度业务目标任务考核。
四、风险等级的调整
1、常规调整。每次全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系统会依据本次检查结果重新计算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新生成的风险等级将即时覆盖原有等级。
2、特别调整。监管人员可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或获得表彰、通过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等情况,对该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进行特别调整。特别调整应在系统对应模块中进行操作并即时生效。特别调整的调整周期为一年,一年后其信用评级根据其原有评定分值确定。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调高一至二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连续2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4、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较大社会不良社会影响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调低一个等级:
1、获得HACCP、ISO22000、FSSC22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2、获得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荣誉称号的;
3、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五、风险评定结果运用
1、双随机检查。将信用风险评定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对信用风险高(D级)和较高(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重点关注,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对信用风险较低(A级)和一般(B级)的,减少双随机抽查比例。
2、日常检查。A级风险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动检查;B级风险每年至少开展2次主动检查;C级风险每年至少开展3次主动检查;D级风险每年至少开展4次主动检查。除主动检查之外,因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监督抽检、风险预警、案件线索转办交办而进行的专项检查次数不受主动检查次数限制。
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养老机构食堂、特大型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等餐饮服务经营者,如果风险等级未达到C级的,应参照C级确定日常检查频率。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如果其风险等级未达到D级的,应参照D级确定日常检查频率。
3、评优评先。在评先评优、资格审查、财政补助过等程中,参考企业信用风险评定结果。审慎推荐C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管参与各类补助评活动,原则上不推荐D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管参与各类补助评活动。
4、绿色通道。对C、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把关,不适用“容缺受理”等便利制度,对A、B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快速服务措施。
5、监督抽检。将风险评定结果食品安全抽检快检、产品质量抽检等监督抽检相结合,合理提高C、D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
6、信用修复。D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开展信用修复时,应严格核查修复要件,开展一对一信用培训。市场主体应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重庆或“山城有信”信用码进行公示。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附件2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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