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381 [ 发文字号 ]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4〕79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8 [ 发布日期 ] 2024-08-28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畴道贸易有限公司)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4〕790号

当事人:重庆畴道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城西大街25号7-1层1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U2460E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

许可项目: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粮食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肥料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交通设施维修;食用农产品批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鲜肉零售;鲜肉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中草药收购;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7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来函称:该院在办理邱诗波、顾军等9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发现重庆畴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畴道公司)系空壳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查处。经初查,畴道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军、陈雪平等人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金额巨大,分别被判处9-12年的有期徒刑。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4月3日,当事人由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注册成立。

2020年底,邱诗波、严本策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开展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活动,约定由严本策寻找开票公司,邱诗波联系资金、黄金销售公司及下游受票公司等事宜。随后严本策与何鸿海合谋,何鸿海找到顾军、陈雪平共谋以畴道公司的名义实施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活动。2021年4月,顾军、陈雪平为继续实施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活动,收购畴道公司并成为实际控制人,何鸿海为该公司业务经理,何俊皓(未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应父亲何鸿海要求配合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5、6月,畴道公司让他人(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573份,发票金额合计463934232.59元,发票税额合计61065450.30元,价税合计金额530799682.89元;畴道公司为他人(公司)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490份,发票金额合计471193779.22元,发票税额合计61255191.28元,价税合计金额532448970.50元。上述违法行为,邱诗波违法所得2239300元,严本策违法所得673250元,何鸿海、顾军、陈雪平共计违法所得1161659.13元。2021年7月5日邱诗波被抓获。

2022年6月1日,何俊皓被解除购畴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小伟。

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何鸿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严本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顾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陈雪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登记资料、何俊皓、张小伟身份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刘超亚、张小伟身份及相互关系情况;          

2. 《刑事判决书》、何俊皓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际控制人为顾军和陈雪平的事实;

3. 《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实际控制人顾军、陈雪平,参与人严本策、何鸿海等利用当事人名义实施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活动并获利的事实;

4. 《刑事判决书》、纳税流水明细,证明何鸿海等利用当事人名义实施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活动的时间、金额及获利等情况;

5. 《刑事判决书》、何俊皓询问笔录,证明何俊皓在担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事实;

6. 《刑事判决书》、登记资料、何俊皓询问笔录,证明何鸿海等利用当事人名义实施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活动后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小伟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7月23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渝江北市监听告字(2024)789号《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申请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际控制人顾军、陈雪平,参与人严本策、何鸿海等利用当事人名义实施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活动的金额巨大,且从中获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