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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22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市监发〔202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0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北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和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等单项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江北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和《江北区2022年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江北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
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全生命周期质量风险监管,严厉打击医疗器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2022年重庆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切实防控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经营监管工作
(一)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1.落实监管频次。对辖区的二、三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确定为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3年内达到全覆盖。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角膜接触镜类和计划生育类产品的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本年度和上一年度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并严格按照《江北区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的要素进行逐一对照检查。
2.日常监管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网络销售无证医疗器械和翻新医疗器械、进口销售过期、淘汰的医疗器械、篡改说明书标签标识等不法行为,未建立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进行互联网销售的行为,严查非法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等群众使用量大、关注度高的产品,严查对贮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保证冷藏冷冻的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冷链无缝衔接,确保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
(二)加强企业飞行检查(责任单位:药监二科、各市场监管所)
1.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频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家数均不少于20家。
2.飞行检查重点对象:一是市抽、国抽中存在不合格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人;三是无菌植入类、体外诊断试剂类高风险产品经营企业;四是投诉举报较多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
3.做好飞行检查企业的后处置工作,对于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停止经营进行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跟踪复查。
(三)全面落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药监二科)
采取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开展自查,确保每年自查报告上报率100%,对未及时上报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使用质量监管工作
(一)认真执行全面自查规定(责任单位:药监二科)
要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自查内容主要为是否建立并执行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转让等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问题等。
(二)全面落实日常监管制度(责任单位:药监二科、各市场监管所)
1.监管频次。对二、三级医院监督检查每年应达到100%的覆盖面,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实施重点监管,不限监管频次。
2.检查要求。要重点加强对使用单位建立和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纳入监管档案。同时,根据检查需要,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可展开延伸检查。
3.检查重点。严格按照《江北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的要素进行逐一对照检查。
(三)开展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责任单位:药监二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要组织开展打击使用无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无证医疗器械和翻新医疗器械等不法行为。
(四)加强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使用监管(责任单位:药监二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一是要摸清新冠病毒检测点情况,建立监管档案,重点加强检测点使用试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排查,督促各检测点做好各种记录、建立和维持应有的储运条件,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检测;二是要强化定点诊治医疗机构和隔离点使用的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或来源不明的产品流入;三是要加强医院周边零售机构(自动售货机)销售医用口罩的排查,加大对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的打击力度。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药监二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要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善于发现案源,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四、专项整治工作
(一)全面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责任单位:药监二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严格按照区局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药监二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1.聚焦重点产品
(1)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重点排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特别是对承担防疫物资储备的经营企业要加强监管,重点关注体外诊断试剂储存和冷链运输管理,网络销售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相关产品。
(2)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聚焦冠脉支架、人工关节等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重点排查中选产品配送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并做好相应记录;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等质量管理。
(3)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全面风险排查。重点排查经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是否购进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对无菌和植入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单位总数的15%。
2.聚焦重点企业
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企业,重点排查经营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说明书宣传、展示、发布产品适用范围等信息。针对射频治疗设备、整形填充材料、整形用注射填充物、注射针等可用于医疗美容的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产品、眼视光医疗器械、眼用粘弹剂等青少年近视防治相关医疗器械,避孕套、HIV试剂等艾滋病防治医疗器械,梳理本辖区相关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清单,对清单内的企业(单位)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排查进货渠道、供货方资质、产品资质、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及贮存条件等内容,查处制售和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3.聚焦重点环节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环节。全面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及许可(备案)工作,重点清理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降低准入条件、不依法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办理许可或者备案后未依法现场核查的企业;发现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无证医疗器械、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购进销售医疗器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环节。持续开展“线上清网,线下规范”治理,重点排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和舆情关注较为集中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履行法定义务情况。重点关注产品说明书、标签是否与经注册的内容一致;是否按照经注册的产品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进行销售;是否存在产品销售时对产品断言功效,虚假宣传等行为。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3)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监管。继续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监管工作,重点对中小学周边开展视力矫正机构违规销售医疗器械和夸大宣传治疗近视监督检查,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视力矫正机构无证销售医疗器械和使用无铭牌、无标识、无批准文号的“三无”产品行为,坚决纠正视力矫正机构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现象,净化市场秩序,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
(4)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继续开展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年度监督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
(5)避孕套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开展避孕套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6)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突出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开展医疗器械安全突出问题的检查力度,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开展“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医疗器械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7)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关于印发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及检查工作要点的函的通知》要求,按照“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及经营、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与检查要点”的内容,加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标注的适用范围、产品型号等许可事项与注册证载明信息是否一致,产品是否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从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等,确保公众用械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指导力度。区局要对各市场监管所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日常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未落实到位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和公示;对区局交办的违法案件、信访举报等要及时查处和上报查处结果。
(三)按时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和报表。一是药监二科于2022年3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相关报表;二是各市场监管所于6月10日、10月31日前报送附件1,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报送附件2。三是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管信息录入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联 系 人:夏薪,联系电话:6776528)
附件:1.2022年区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数据(半年、年报)
2.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表(季度报)
附件1
2022年区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数据(半年、年报)
上报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类 别 |
辖区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数 |
出动检查人次 |
出动检查车次 |
检查 家次 |
发现风险隐患数量 |
责 令 整 改 数 |
整改落实数量 |
投诉 举报 受理 数量 |
受理(处理)舆情(条) |
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
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案件数 |
重点案件情况 | |||||||
立案 查处 数企业数 |
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数量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没收非法医疗器械(个) |
责令停业(单位)数 |
吊销许可证(个) | |||||||||||||
经营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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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上报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附件2
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表(季度报)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
整治项目 |
企业总数 |
出动人员人次 |
检查企业家次 |
责令改正家次 |
完成整改家次 |
约谈企业数 |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含简易处罚程序) |
企业罚没款(万元) |
处罚主要责任人 |
人员罚款(万元) |
责令停业数 |
吊销经营许可证数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数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
移交卫生主管部门线索数 |
移交通信管理部门违法网站数 | ||
重点 产品 |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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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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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
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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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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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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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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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企业 |
既往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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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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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敷类医疗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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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医疗美容的医疗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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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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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近视防治相关医疗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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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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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相关医疗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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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环节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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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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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关注 |
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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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质量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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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农村结合部专项 |
填报单位: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备注:本统计报表内数据应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22年X月X日的累计数据
2022年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计划
为确保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全市《2022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
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一)重点企业。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风险较高产品的经营单位;新建企业;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等。
(二)重点产品。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化妆品、防晒化妆品、烫染发类化妆品等风险较高产品;监督抽验不合格、投诉举报较多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线上线下经营的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等。
(三)重点环节。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者集中管理模式);展销会;美容美发机构;母婴用品店;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小超市;化妆品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等。
三、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重点
(一)经营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是否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
(二)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落实入驻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报告等制度;通过平台、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披露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存在经营非法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等。
(三)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实施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并审查其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是否对场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等。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摸清底数。继续完善监管对象库,根据信息共享和日常检查的情况,摸清辖区化妆品实体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等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动态维护监管对象库。
(二)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落实《重庆市化妆品经营环节检查要点》,规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美容美发机构、母婴用品店等重点场所以及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力度。各市场监管所在投诉举报必查、媒体曝光必查、抽检不合格必查、违法线索必查“四必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智慧监管平台。
(三)要进一步推动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法规宣贯,大力推广化妆品经营“八应当”“八不准”要求及进货查验台账模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模板、化妆品经营自查表等,加强溯源监管,倒逼经营者认真执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压实电商平台、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等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继续在商圈开展化妆品经营示范创建工作。
(四)要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区局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类问题线索,彻查产品渠道,依法责令违规企业停产停业、召回问题产品,发挥专项整治的“利剑”作用,严控质量安全风险。继续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北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和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