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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464 [ 发文字号 ] 江北市监发〔2021〕3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江北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江北市监发202133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江北区药品流通监督

检查计划》的通知

区局药监一科、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2021江北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2021江北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江北区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渝药监办流通〔20214号)要求,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2021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针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等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江北区药品流通秩序,守住药品安全底线,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单位

(一)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

(二)药品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医院及门诊)、村社卫生室、个体诊所、学校医务室。

(三)疾控中心、疫苗接种单位。

(四)美沙酮使用单位:猫儿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北区强戒所 、重庆市江北女子强戒所、重庆市渝州监狱、 重庆市未成年管教所。

三、检查方式及频次

(一)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以药品质量风险为依据,确定不同类别风险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重点等,针对性对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对质量安全风险高、上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要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的全体系检查。

2.专项检查。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有计划地开展中药饮片质量、特殊药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等专项检查,各专项检查(整治)方案按市药监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3.有因检查。基于药品经营、投诉举报、药品抽验、企业严重不守信记录等情况,对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分级分类、针对性地开展有因检查。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企业,纳入第2年重点检查范围。

4.联合检查。由药监一科牵头,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预防接种单位执行《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情况开展联合检查;联动区级有关部门对药品使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二)检查频次

1.零售药店(包括连锁门店)、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对疾控机构以及所有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特殊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1次。

4.上年度新开办、发生频繁或重大变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检查内容

(一)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

1.《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人血白蛋白等高风险产品及中药饮片、处方药为重点,检查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性、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有效期管理、处方药销售、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远程药学服务和药品销售预警监测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

3.零售药店自建网站或入驻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要重点检查取得资格情况、处方药网络销售、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留存、药品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二)药品使用单位

1.《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药品储存条件、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药品有效期管理等内容。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1.重点检查疫苗来源渠道、冷链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疫苗电子追溯体系应用、监测温度数据完整等内容。

2.加强新冠病毒疫苗监管,督促疫苗使用单位做好接种的扫码工作,建立完善记录和台账,确保新冠病毒疫苗来源渠道、产品流向合法可控。

五、工作要求

(一)各所要严格按照监管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填写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表(见内网事务《江北区药品业务指导(第一期)》)。对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整改、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各所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管企业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数量,做到“一企一档”,信息完整,企业花名册适时更新。

(三)各所每季度将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统计表(具体内容及上报时间见附件)报药监一科(联系人:戴超,电话:67723954,由药监一科汇总后上报市药监局。

附件:2021年药品流通日常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2021年药品流通日常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日常检查

监管对象

检查情况

抽检情况

立案情况(件)

处罚情况

监管总家数

检查家次

发现违法违规企业数

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改正等措施(家次)

抽检批次

抽检不合格批次

无证经营

经营使用假药

经营使用劣药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未遵守GSP

其他

结案(件)

移送公安(件)

资格罚人数

罚没款合计(万元)

吊销许可证(家)

1.零售药店


















2.药品使用单位


















3.疾控机构


















4.疫苗接种单位


















填表说明

1.各所按各自辖区的实际监管企业填表,无上述监管企业的填“无”,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

2.季报时间为318日、6月18日、9月18日、12月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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