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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3-0042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市监发〔2023〕1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1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1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江北市监发〔2023〕11号
各监管所: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食品销售环节监管,有效防范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2〕6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和规范对辖区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2〕60号)等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2023年我区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顽疾问题和突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检查手段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执法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原则上应当使用“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或者APP,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全项检查并评价。各监管所应当积极配合市、区两级组织实施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
三、检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第三方冷冻冷藏库、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及其配送中心、门店以及粮食经营单位等。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2〕60号)及相关规定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行至少一次覆盖全项日常监督检查,各监管所应当在本年度对辖区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的全项检查覆盖率应达100%以上。(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监督检查-2年全覆盖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四、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落实食品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食品购销、贮存、运输等过程控制、进货查验和追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其中,对经营酒类的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销售者是否在线上线下显著位置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语。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对从事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同时,各监管所应当将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是否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是否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纳入辖区食品销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五、检查频次
(一)对本辖区内新开办的食品销售者应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确定其风险等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等食品销售者上调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提高检查频次,强化靶向监管。
(二)对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冻冷藏库每年度开展不少一次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每年对本辖区内被抽查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表单式、频次化、全项目抽查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3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4次。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监管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食品销售环节监督年度检查计划,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计划所列的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辖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二)各监管所要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取证,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归档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对监督检查中获取的监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由片区网格员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三)各监管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对销售者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联系人:食监二科 李行,严艳,联系电话:023-6796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