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51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51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5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者5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维维百货副食经营部经营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维维百货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购进:2025年7月14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江北区新渝州食品超市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新渝州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7月5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68元;3.罚款400元。
三、两江新区乐和超市经营的红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乐和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糖(购进日期:2025年7月8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4.26元;2.罚款5000元。
四、江北区灶火火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灶火火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碗(复用餐饮具)(抽检日期:2025年7月3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五、重庆振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振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复用餐饮具)(抽检日期:2025年7月3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予以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