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48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486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者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乐汇泰百货超市经营的水仙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乐汇泰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水仙芒(购进日期:2025年7月16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重庆慧利莱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慧利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土豆(购进日期:2025年6月30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92元;3.罚款500元。
三、江北区福满堂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福满堂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洗涤时间:2025年7月23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对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四、江北区泰粤鲜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红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泰粤鲜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甜椒,购进日期:2025年7月9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罚款500元。
五、江北区超奇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超奇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年7月7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2.256元;3.罚款2000元。
六、江北区悦孃餐饮店经营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悦孃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条(购进日期:2025年6月27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9.79元;2.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