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3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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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9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者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杜江蔬菜经营部经营的沙地蜜薯和云南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杜江蔬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沙地蜜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4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两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云南菠菜(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现当事人已闭店未经营。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8.77元;2.罚款5000元。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分公司经营的桂花情土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桂花情土鸡(购进日期:2025年4月2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4.91元;2.罚款5000元。
三、江北区谊品福慧副食超市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谊品福慧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6月18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罚款3000元。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经营的蜜薯、白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2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经营的蜜薯(购进日期:2025年5月12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4.42元;3.罚款5000元。
五、两江新区来一碗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来一碗面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子)(消毒日期:2025年5月2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对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