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3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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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8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者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两江新区湾湾川超市经营的豌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湾湾川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豌豆片(抽样日期:2025年4月15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3.31元;2.罚款500元。
二、江北区桥角角养生汤锅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桥角角养生汤锅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5年5月13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三、重庆坤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精制红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坤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精制红薯淀粉(购进日期:2025年3月11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5元;2.罚款5000元。
四、江北区圆福生鲜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圆福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4月23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5.58元;2.罚款1000元。
五、江北区小农夫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小农夫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5年4月28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元;2.罚款1000元。